学 校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推进依法治校工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让全校师生共享素质教育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共分九章八十六条。
第二条 学校成立于2002年9月,由原巧鸟乡初级中学和巧鸟乡中心小学合并而成。2006年11月以前曾先后隶属于凌海市及原南站新区,以后隶属于锦州市松山新区,是一所公办全日制九年一贯制学校。
校名:锦州市松山新区巧鸟九年义务教育学校
校址:锦州市松山新区巧鸟办事处巧鸟村
第三条 学校主要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办学规模为18--30个教学班,每班学生不超过50名。
第四条 校徽、校旗。
校徽:设计为茁壮成长、含苞待放的花朵。下半部为翅膀,寓意学校展翅高飞;也可以是两只手或两片绿叶,寓意孩子们在园丁的精心呵护下健康成长。中间为花蕾,代表成长中朝气蓬勃的孩子们。整体颜色为绿色,代表健康、和谐、奋进、向上。突出体现了“健康成长、快乐学习、幸福生活”的核心理念。
校旗:印制有校徽和校名的红色旗帜。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教育必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
第六条 培养目标:通过九年的学习,培养学生一生都需要的能力和习惯,为学生“更健康、更快乐、更幸福”奠定坚实的基础。让每一个学生成为身心健康、品德高尚,综合素养优良,个性特长鲜明的人。
第七条 学校全面实施以“生活教育”为核心的素质教育,积极探索和实践新课程改革,努力实现学校、教师、学生共同发展。
办学目标: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办人民满意的学校。力争用三年时间把锦州市松山新区巧鸟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办成一所教育内涵丰富、教学质量领先、育人成效显著、办学特色鲜明、社会家长高度认可的松山新区基础教育窗口学校和锦州市知名九年一贯制学校。
办学特色:书为侣、人为本、和谐发展。12年9月以来,我校在“让书香溢满校园,打造具有浓郁文化氛围的特色学校”的办学方向引领下,以培养学生良好身心素质和健全的人格为根本,以“读书读人读精神,启智明理学做人”的主题文化战略为切入点,以“四育”模式的构建为契机,以养成教育为突破口,着力培养学生行为习惯,提高学生素质,提升校园文化品位,构建书香墨浓、文明和谐的校园。
核心办学理念:育人为本 诚实求真 突出个性 全面发展。
学校精神: 校训——博爱 笃学 求实 创新
学校追求:共享幸福的教育生活。学生走进校园,在一流的办学条件下享受最优质的教育,健康身心,培养卓越能力,提升综合素养,发展个性特长,奠定人生成功的基础;教师走进校园,在继承和发展优质教育的实践中,得到成长,享受幸福的教育生活,在精神和学术方面获得成功的享受。
管理理念:坚持“公正、民主、务实、创新”的管理作风,秉承“新起点、新思维、新方法”的工作思路,以“创新思路、强化管理、打造品牌、跨越发展”为工作重点,为建设优质教育品牌学校提供坚实保障。
第八条 校风:校以育人为本 师以敬业为乐 生以成才为志
教风:为人正严谨求实 为师严善教爱生
学风:我学习 我快乐 我创新 我成长
第九条 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重视并不断加强英语教学,营造汉语、英语的双语氛围和环境。
第十条 学校在教职工中大力倡导“六种精神”。“六种精神”即“认真执教的敬业精神,不计得失的奉献精神,敢为人先的进取精神,爱生如子的园丁精神,终身学习的勤学精神,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障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定期通过学校教职工、学生家长、学生会议和社区调查等形式听取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把学校办成人民群众满意的学校。
第十二条 全面推进干部任期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干部任期一般为三年。任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需连任连聘的须重新任命或聘任。
第十三条 学校设有党支部、校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校务委员会下设校务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等行政职能机构。党支部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负责党务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有下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赋予的办学自主权利: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建议权。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推荐中层干部人选,并报请区文教局批准。
(三)财务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有对学校经费的合理使用权。重大基建维修、添置项目经行政研究或校委会通过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对校内工资、奖金的合理分配权。
(四)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积极实施“两全”和三个“面向”的办学方针,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第十五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遵特《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校,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实施。
(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六)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七)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九)领导组织教育工作,发动全体教职工坚持不懈地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十)领导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主、全面安排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开足开全课程,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的委托分管负责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分管副校长在分管部门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主管副校长须尽职尽责,认真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应积极发挥期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工作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教育广大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的领导,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五)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做好积极分子入党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壮大党组织。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
(三)审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每学年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召开一次教代会。
(五)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 学校教育工会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在学校中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加强教师师德规范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决策学校重大事项,研究布置学校工作,学校每周召开一次行政例会,主要工作为落实校委会决议及上级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贯彻执行和落实学校工作计划,布置一周各部门工作,行政例会后分部门召开部门全体成员例会,贯彻执行行政例会精神,加强部门成员师德师风建设,布置部门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 努力追求德育工作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注重德育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注重德育“内化”与“渗透”,注重高起点、低起步、系列化、务求实效。由分管副校长及德育主管人员制定并实施《德育工作方案》。
第二十一条 德育工作方针:坚持以提高学生素质为目的,以德育大纲为依据,以爱国主义、集体教育为主线,以行为规范养成训练为主要内容,寓德育于其他各教育之中,于各科教学之中,于丰富多彩的活动之中,于社会实践之中。
第二十二条 德育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具有诚实正直、自尊、自信、自强、勤奋勇敢、开拓进取等品质和一定的道德判断能力的成为“四有”新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改进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更新和掌握现代教育教学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必须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的办学理念,必须面向全体学生树立“没有差生、只有差异”的观念,让全体学生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让每一个学生都有成功感,让每个学生的个性得到张扬,让每个学生的特长得到充分发展,让课堂充满活力,让校园成为师生的乐园。学校和教师要着眼于学生素质提高,重视学生未来发展的需要,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努力增强学生主体意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心理体魄等基本素质方面都得到普遍提高,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务处是学校教育教学教研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务处每学期要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确定教育教学教研管理目标和质量目标,制定教育教学教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教务处在严格计划管理的同时,要狠抓过程与结果管理。通过强化过程上质量。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年级组和教研组,年级组负责本年级教育教学教研等工作,年级组是学校管理的二级责任单位,年级组设组长一人,负责全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学校坚持平行编班,实行学生的全方位管理班主任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委颁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积极探索“三级课程”管理,开发校本课程。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查。注重学习过程评价,不以分数高低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公布学生学习成绩,不排列学生名次。
第二十九条 努力改进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与学生素质评价方案,既重结果,又重过程,坚持发展性评价,运用多种方式力求对教师和学生的评价全面公正准确。由教务处结合实际制定较为科学、公正的教师评价方案,并在实践中调整完善。
第三十条 学校要加强档案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收集整理各类教育教学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学校安排教务处直接指导管理档案建设,要充分发挥档案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重视法纪和常规教育,把学生培养成文明守纪的一代新人。
第三十二条 学校重视安全教育管理,组织学生学习安全防范常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重视美育教育,培养学生有较高的审美能力、艺术欣赏力和一定的艺术表现力;学校重视体育与健康教育,加强体育与健康教学工作。开展好特长小组的活动和学生健身活动。保证学生在校健身锻炼一小时
第四章 总务后勤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后勤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后勤工作要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提供有力保证,做到服务育人。办公室、保卫科、教务室是学校后勤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在校长的领导下,筹划好学校校舍和场地,负责专用教室、财务、安全保卫和综合治理等工作,做到计划性、合理性、科学性。努力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
第三十五条 按照合理、节约的原则,学校会计认真编制好经费预算,并制定好学校各项行政经费的合理分配使用计划。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报账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大笔开支由校务会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高额购物款一律由银行转付。健全报销制度,做到手续齐全,票据规范。发票报销由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和校长签名,杜绝不规范、不合理、不合法的发票或白条入账。协助校长管理好经费使用工作,为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校办学实力,提高教师待遇尽心尽责。在对外的经济活动中严格按政策、法规办事。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搞好期末结算,做到多退少不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要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及时地做好教育教学资料的分发,做到工作无差错,态度热情、服务周到。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学校所有物品,均由教务室负责全面管理。做到专人保管,物物登记,帐物相符。每学期或每学年清点一次,并做好清点记录。所有物品借还均要手续完备,认真核对,贵重物品未经校长同意不予外借。
第三十八条 建立学校维修制度,定期对校舍、场地和物品等进行维修、养护工作。根据需要每学期或学年进行专项修理。大修要落实专人负责,制订维修计划、预算等,维修结束后向校务会通报经费使用和维修情况。
第三十九条 阅览室、电脑室、实验室、美术室、音乐室、舞蹈房、文印室、广播室等专用教室落实专人负责,做到物品安放有序,定期进行环境清扫,定期检查室内物品,并建立各室管理制度,提高使用率及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 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负责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学校防火、防电、防盗、防伤害等安全防范工作。安排好节假日、寒暑假期间的值班,加强门卫值班、教师值日制度,营造安全的校园氛围,努力争创安全文明校园。
第四十一条 加强校园环境建设,想方设法,创造条件做好校园环境的规划、布局和养护,努力创设与育人目标相适应的校园环境。
第四十二条 健全学校财物赔偿制度。教职工使用学校器材应爱护,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遗失,按责任大小合理处理;如外借或用于非教育教学工作而发生损坏或遗失应照价赔偿。学生损坏学校财物,按损坏程度予以合理赔偿。
第五章 德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德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学生成长起着导向、动力、保证作用,学校将德育工作摆在首要位置。
第四十四条 德育工作实行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机制。德育领导小组在校长领导下制定计划、组织落实、定期总结、协调各部门共同开展工作。团队组织是主管德育工作的机构,要根据德育工作总体目标,坚持以“五爱”教育为主线,以思想道德和日常行为规范为基础,对学生进行文明习惯的养成教育。要制定具体目标,落实措施,定期评估,形成良好的校风,全体教工都要树立“学校处处皆育人”的观念,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四十五条 每个教学班设置正、副班主任。班主任兼任中队辅导员,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学生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学业、生活等方面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好学生个性成长目标的制定及达成测评工作,测评结果应通知本人及家长,评语记入学生成长手册、学籍并存档。班主任工作每学年实行考核制度,对优秀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少先队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的自我教育作用,开展好各项教育实践活动;加强队的基础管理和队干部的培训工作;发挥自主轮值管理过程中学生干部的示范作用;搞好红领巾监督岗活动,做好每年学生先进、优秀评选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积极构建各年级之间纵向衔接,学校、家庭、社会横向沟通的德育网络,形成课堂教育、环境熏陶、社会实践、劳动锻炼、班队活动相融互补的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新格局。
(一)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开设思品与生活课、品德与社会课、晨会课、班队课,不得减少或挪作它用。
(二)各学科要根据学科内容与特点,充分挖掘教材的思想因素,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
(三)建立学校和班级二级家长委员会,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家长会、家长开放日活动、家访等形式进行家教指导,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每学年的起点班举办家长学校,其它年级召开2-4次家长会。
(四)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德育工作的支持,优化育人环境。切实安排好学生节、假日生活,寒、暑假工作,做到有网络、有计划、有活动、有反馈、有总结。
(五)持之以恒开展系列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主题教育活动,以弘扬人文精神,激发爱国情感,陶冶学生情操,提高学生人文素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每天升降国旗制度,每周一举行升旗仪式,全校师生员工必须参加。
第四十九条 加强德育科研。定期研究德育工作,发挥教研组的作用。学校聘请有关专家作德育专题讲座或报告,制定德育研究课题,落实德育学科的公开课、研究课,鼓励教师互相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引导教师将感性经验上升到理性的高度加以认识,做到勤动笔、善提炼、会总结。
第五十条 坚持抓好学生法制教育、安全教育、环保教育、青春前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国防教育等,促使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为开展德育工作提供经费保证,配齐资料、设备、设施。积极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的氛围。
第六章 教学工作
第五十二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学校要切实抓好教学工作,充分发挥基础课、拓展课和精品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的教育,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五十三条 教导处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选配好教研组长,抓好教研组建设;指导、检查、考核各科教师的教学工作;对全校的教学质量进行监控。
第五十四条 认真执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开足上好各类课程。准备好教师教本、教参和学生的课本簿册,不得要求或统一为学生代购学习辅导资料。
第五十五条 合理安排好课程表、作息时间表。按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必须报教育主管门批准;任课教师不得擅自调、代课;不得组织学生鼓号队、礼仪队等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
第五十六条 重视新课程改革,以校本教研为载体,着力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以课程资源开发(拓展课程的广度,构建开放有活力的课程体系)、课程内容重组(主题教学、单元整体教学)、课堂教学内容重构(抓住核心知识建构)、课堂教学方式的变革——学生自主学习活动设计(自主学习与主题探讨相结合、小先生制、旁听生制、优秀教师走班教学制等学生学习方式的探索)等方面为重点进行改革和探索,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促进学生真实健康发展,为每个学生创造适合的课堂和满足其差异性发展需求的机会和平台。深入开展各级课题研究与管理,有计划的培训教师,提高教师探究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五十七条 重视培优、助困、扶贫工作。关注学有余力的优秀生的培养,使其更高、更快的全面发展;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做好抓差补缺;关爱生活困难家庭的学生,大力开展帮困助学工作。
第五十八条 教师进一步确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观念,深入钻研教材,备好每一节课,要加强教学策略的研究,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每位专任教师一学年至少上一堂教研课,相互间听课不少于20节。校长每期听课不少于20节,其他分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
第五十九条 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精选作业,控制总量,严禁罚抄,反对“题海战术”,作业要求做到“独立、按时、整洁、规范”,分层设计作业,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作业习惯;认真及时批改作业。
第六十条 加强质量监控,不断提高测试质量。在期中考试、模拟测试、期末测试中,监考要规范尽职、阅卷要客观公正,质量分析要认真精细,改进措施要及时到位。期终考试和质量抽查做好保密工作和回避制度。
第六十一条 增强教育科研意识,坚持走科研兴校之路,构建学校、学科教研组、教师三级教研网络。各教研组均应确定各自的研究课题,全体教师要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勤于总结,完善研究资料。每学期每位教师撰写一篇教育科研论文或专题总结。学校每学期承办或举行重要的公开教学研究活动,为教师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鼓励教师在业务上冒尖。
第六十二条 抓好体育工作,做到体育课教学规范化,运动队训练制度化,群体比赛经常化,确保两课两操一活动的质量,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增强学生的体质,体锻达标率保持90%以上,体育课合格率95%以上,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校级运动会。
第六十三条 认真贯彻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医务室建设,上好健康教育课,抓好饮水饮食卫生、预防近视眼、防治常见病等工作,积极预防和处置流行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关心学生身心健康,环境卫生要常抓不懈,做好卫生检查评比工作,创设净化、美化的校园环境。
第六十四条 重视科技教育,切实提高科学课的授课质量,坚持培养“小发明家”,办好科技专栏,普及科技常识,组织好每期一届的科技比赛,培养学生的动手、动脑、创造能力,力争更多的科技作品在全国、省、市、区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奖。
第六十五条 加强艺术教育,上好音乐、美术课,每年举办好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展示艺术才华提供广阔的天地。积极参与市区艺术比赛,力求以较高的艺术水平影响和推动全区学校艺术工作的发展。
第六十六条 建立具有学校特色的生活教育课程体系,努力研发适合孩子成长的活动课程,为学生“更健康、更快乐、更幸福的生活”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六十七条 坚持不懈地抓好语言文字工作,大力倡导写规范字,讲普通话,组织好推普活动,提高教师普通话水准和国家标准的达标率。
第六十八条 大力推进现代教育技术。要强化教师的信息技术培训,提高常规电教媒体的使用率,运用 “班班通”等多媒体教学手段进行教学,研究信息技术与学科的整合,熟练掌握和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努力使其成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新增长点。
第六十九条 充分发挥学术交流中心、电脑室、实验室、音乐室、舞蹈室等各专用室的作用,加强专用室的管理,做到有制度、有计划、有内容、有检查、有记录,提高各专用室的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加强图书室的规范化建设,多渠道开拓书源,增加藏书量,及时做好新书的登记工作,提高图书的出借率,保证阅览时间,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十一条 要重视教师业务档案工作,平时要注重资料积累,期末及时收交归档;档案工作要瞄准更高的目标,主动热情地为师生服务,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第七章 教职员工
第七十二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必须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严格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园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做到期初有计划,期末有总结,学年有专题总结或教育教学论文。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据办学规模,核定编制,设岗定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职员工应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的任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制。
第七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并支持教师从事教育科研、学艺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七十七条 学校在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七十八条 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依据《教师量化考核细则》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评价并予奖惩。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及工作中产生错误或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教师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离岗培训、解聘、辞退等处理。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工会、财务室具体负责退离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八章 学 生
第八十一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依据教育局关于学生学籍的管理规定,加强学生学籍管理。
第八十二条 学校坚持全面正确地评价学生,正面地引导、激励学生。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或处分。
第八十三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或申报上级给予助学金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鼓励教师扶贫帮困。积极向社会各界争取对贫困生的资助。
第八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二)在学习成绩和评定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四)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执行。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教育局批准。
第八十六条 学校及各部门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制度及方案。原订规章制度与方案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的,一律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章执行。